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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理解首先是对社会的理解
文章来源:《黑河教育》杂志官方网站 发表时间: 2020/12/19 阅读数:399

摘要:有些学者提出了取消法学本科、以法律硕士作为法学教育的主要类翌的观点。但是多数学者持不同意见,本文不赞成这一建议,限于篇幅,暂且不论。尽管不应取捎法学本科,但是美国JDX式和医学院模式的教育思想仍具有可借鉴之处。欧洲国家也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对法律的透彻理解,离不开对社会的理解。

在大学阶段对有关问题进行系统的学习,法学的学习有其大的助盛.而且,霸国的本科生的确年龄较小,十几年的基础教育之下,多数学生思想幼稚·对“外面的世界”茫然不知。因此,在入学后,为其开设一批以社会科学为主的课程,不仅可以使其开闷眼界,为法学课程的学习准备一定舳知识和理解力,而且可以为其将来进行踌学科研究提供好的起点。

为此,笔者设计了一个六年制的本、顿连读的法学教育模式·其中第1-4学期为学生安捧了一定的预备知识课程。这些课程基本是必掺课,由法学院蕾请有关院系的老师专门开设,而非任由学生选謦.理由在于,法学院可以与相关教师有深度沟通,使其能够针对法科学生的特点开设,妥当选撵讲授的内容,使其深度适宜(不宜过深)、授课方法具有针对性.可以将这种预备知识教育归人“通识教育”,但是并非简单地让学生随意在学校开设的自然科学、人文杜科课程中随意选修一定的学分,而是精心设计的、与其将来的法学课程学习具有直接相关性的教育。从其广度来看,也可以视其为“加强版”的通识教育。

另外一个考虑是,中国的本科生有诸多的外语、政治课等要求,基本集中在前两年,预备知识教育与其可以同时完成.这样,从第三年开始,学生就可以完全进人专业课程的学习.并且,通过前两年的读书、学习和对大学生括的适应·学生的心智有所成长,这对法学专业课程的学习也是有益的。

教学方法的改革:以案例练习课为重点

为法学教育设定一个听起来。最美”的目标,或者设计一个看起来最完善的课程体系,是法学教育改革中的框架性问题。但是,法学教育的真正进步,也是改革中最困难的部分,是每一门课程的具体授课内容与技学方法。如果不能对课程内容和杖学方法作出重大变革,再漂亮的框架设计也只是盾饼充饥。

良好的教学效果首先要求教师对于课程领域有深入的理解。否则,采用任何教学方式都没有意义。就教学方法而盲,讲授方式是目前最主要(在有的法学院甚至是唯一的)的授课方式。讲授课是有价值的,包括在基础的部门法课程中的运用。因为这是系统地介绍相关知识的重要手段。当然,讲授课也有很大的改进空问,例如应当适当引入课笸问答和小规模讨论,此外,研讨课也应当在法学本科高级课程中占有一定比例.学生需要在教师的指导下就一个特定的主题进行学术性的研究,广泛搜集资料,在课堂上进行有效的讨论,最终形成一篇高质量的论文.这里不拟对上述两种教学方式进行深入讨论,而是主要讨论中国的法学院基本尚未使用的另一种教学方式:案例练习。

何老师尖锐地指出,中国法学教育的严重映陷就是技能培育的全方位缺席。学生不会解决实际问题,并非因为理论无用,而是他们只会背诵理论而不会活用理论,这是技能的缺失,说到底,是对理论缺乏真正的了解.实际上,这些学生在知识方面(即对理论的了解)和技能方面都有欠缺。

法学教育应当培养学生的“知识十技”,技生培育在中国法学教育的全方位缺席,主要是教学目标及方法不当,教育学的共识是:讲课不能培养技能,唯一的培育方法是让学生在教师介入的情况下不断地练习,知识可以用讲课传授,技能只能从练习中学习,而讲课方法根_奉不盹教授技能.因此,珐学院必氟提供给学生练习适用、归纳、评价法律及蛛习“超超矗认知能力曲机会.练习的含义是在没有告知学生前,让他自已去做,而从做的过程+领悟出希望他学习酌内容.希望他理解文本,就先让他说出他理解的是什么.希望他懂得适用法律,兢给他一些虚构案情,让他寻捷、适用法律并加以解次.希望他懂得评价法律,就诗须让他从文本中自已发现材科之闻的联系,自己作出推断、释义和评价辱辱.进而,教师还必须赛时指出错误,蛤学生t斯再傲的机会,从面达到薄习的目的.此外,学生青要的替习机会不是一次两次,面是无数次.学习技能需要不断地练习。达到一项技能达到自动化的程度。

笔者完全赞同何老师的上述观点.这噩举一个案例来说明练习的重要性,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扬工作人员称。“已经给你洗车,请付洗辜费5元.”王先生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4,双方发生争执,王先生是否应当支付洗车费?这是一个看似简单的厨目,一个普通人大概思考5秒钟,就可以形成自己的初步意见.但是作为法律人,却需要经过复杂的分析,才能得出绪论,

学生需要了解民法上的请求权基础方法,检索各种可能的请求权基础规范.为此,需要具体了相关法条,还要知道如何解释和适用它们,本案的问题是,停车场(假定为一个独立法人)能基于何种法律依据向王先生请求5元洗车费?规范的思路包括以下三个步骤t①本粜中双方显然并来订立冼车的合同,不发生合同上请求权{l民法通则'93条.孝案中停车场并非为该条构成要件之一“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从事管理行为,因此不成立无园管理上请求权;④‘局法通则’第92条.该条规定了不当得利逅还请求权,初步来看,该条规定的一方获得利益(王先生的车被洗干净了)、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双方没有合同、无因管理等法律关系)等构成要件在本案中全鄙满足了,然而从我国学说和比较法,明知无债务而为给付时,其不当得利退还请求权应予排除,换句话说,还应存在一个消极构成要件,即请求人(受损方)并非明知无债务而为给付.第92条没有明确规定这一点,宜认为存在法律漏润,应予以填补。由于本案中停车场明知自己无法定或曩定义务,却为王先生洗车,所以其不当得利返还请球权并不成立。

可以说,上述分析所涉及的知识在任何一本民法教科书上都有,然而学生拿到这一案后:有人回答停车场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因此可以要求王先生支付5元!有人回答王先生构成不当得利,应当支付5}有人回答王先生不应当支付5元,因为如果都这样,社会就乱套了,因此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王先生不应支付5元,上述三种回答之下,学生基本上都不会想到去寻找法条,似乎并不知道法官判决案件必须以法律为依据。

如过教师要求学生查阅法条,他们或许可以找到(因为这两个条文太基础了),但是找到之

后仍不知道如何运用,比如:是否构成“民法通则”第93条上的无因管理,关键在于解释其构成要件,并发现其中有“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的目的这一项,而本率中停车扬显然欠缺该意思,所以该条之下的请求权不能成立,可是,认为本案构成或者不构成无因管理的学生,很多人不能运用这一量简单的三段论结构·他们的“结论”毋宁是一种感觉·他们只是“感觉”这个案件与老师以前讲过的某些法律曩念似乎可以契合,于是就直接得出了答案,认为其构成‘民法通则,第92条上的不当得利的学生。多半也没有想过是否构成无因管理(只有不构成元因管理,才可能构成不当得利),而是直接得出这一结论而已.第三种观点体现了比较敏锐的直觉,值得赞赏,但这种观点只是基于瞢通人的一种公平感,区别只在于多了。诚信原则”这个似乎很专业的法律概念的包装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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