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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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要遵循最有利于受教育者的基本原则,尊重学生人格尊严,对未成年学生给予特殊、优先的保护,并在实施教育惩戒权的过程中贯彻育人为本、合法合规、过罚适当、保障安全等原则。教育惩戒权的设置与行使均应基于关爱学生的宗旨、符合育人规律,尊重学生的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教育学生遵守规则、增强自律、积极阳光。
教育惩戒权的设置,需要考量不同行使权利的主体的职责和能力差异,确保教育惩戒与失范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不良影响相一致,并全面考虑失范学生失范行为的主客观因素,如学生的性别、年龄、个性特点、身心特征、认知水平、一贯表现、过错性质、悔过态度等。同一时期、同一学区、同一学校对失范行为相同、相近的情况,给予不同学生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基本一致。
教育惩戒的后果应当有利于实现立法目的,实现教育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确保对于学生产生重大影响的惩戒权行使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恰当;确保在了解学生行为动机、判断行为性质,并注意惩戒方式、场所和环境的安全,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后,再作出惩戒的决定。
学术界一般认为,教育惩戒除可分为纪律性惩戒与学术性惩戒外,亦可分为教育措施和纪律措施。教师及学校其他教职员工对失范学生施以即行教育措施的权力,包括批评权、隔离权、没收权、责令劳动权、责令运动权、留校教导权、剥夺权、约谈权、转介权、矫治权等,而经由正式程序以学校名义对失范学生施以事后纪律处分的权力,主要包括警告权、记过权、留校察看权、调班权、转校申请权、转送申请权、剥夺受教育权、学业惩戒权等。
1、施以教育措施的权力
1.1批评权
教师应有权口头批评和制止学生不当的言行举止。批评,是教师针对学生轻微失范行为进行即刻制止或事后批评,以指出学生行为的不当之处,并敦促学生改正的常用方式。教师可以在其认为合适的时间、地点,以合适的方式行使该权力。有学者指出,批评权是一种最初的警告,其目的在于善意的提醒,使学生明自其行为已逾矩越规,从而帮助
失范学生遵守行为规范和校园纪律。同时教师应有权根据失范学生失范行为的具体情况让家长对失范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教师可以通过与家长配合,处理失范学生的失范行为、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与巩固。教师应与家长保持联系,让家长知悉并配合教师处理学生的失范行为。在学生失范行为发生频率较高或性质严重时,可邀约家长至学校当面沟通学生的失范行为,并要求家长重视学生失范行为的危害及后果,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有效的家庭教育。教师亦可向学生家长发送短期行为进展报告,直到学生可以控制自己的行为,并能在学业上取得教师期待的进步和成就。
1.2警醒权
教师应有权责令失范学生赔礼道歉、作出口头或书面检讨,以保证其不再犯错。需要注意的是,教师要求学生撰写检讨书,一般应在与学生进行交流,了解事实情况,并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后使用。
1.3隔离权
教师应有权将侵犯其他学生合法权益的失范学生隔离开来,以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护其他学生。隔离权作为大多数儿童心理学家和发展心理学家推荐的一种教育和育儿技巧,是一种有效的维护纪律的方式,教师多用此方法在课堂内制止学生失范行为,维护教学秩序。其行使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例如,教师可以让学生在教室角落、教室后部或其他合适的地方进行短时罚站,可以让学生坐在讲台旁、教室门外、窗口旁听课,可以将学生转送至校内其他班级、教室借读,可以将学生送至校长、德育工作负责人办公室等。教师行使隔离权的目的在于将扰乱学校、班级正常教学秩序的学生暂时移出当前活动或范围,以控制失范学生的情绪、行为,避免影响其他学生的正常学习活动。教师对失范学生的隔离时间不宜超出失范行为发生时正在进行的正常教学活动时间,且应该以适当的方式通知学生家长,要求家长共同做好教育工作。
1.4责令运动权
教师应有权在综合考虑失范学生的各类因素后,要求学生适当增加运动。教师要求学生增加运动量,单次惩罚不宜超过失范学生单节体育课的最大运动量,且不宜要求失范学生因同一事件接受连续或多次的运动惩罚。
1.5责令服务权
教师应有权在综合考虑失范学生的各类因素后,要求失范学生为所在班级进行公益劳动或服务,或在征得德育工作负责人同意后责令失范学生承担校内公共服务任务。教师要求学生承担校内公共服务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管理人员、德育工作负责人汇报,并在征得其同意后,将该教育惩戒决定向学生家长通报。
1.6暂扣权
教师应有权暂扣失范学生的手机、玩具、宠物、管制刀具等扰乱课堂纪律、威胁校园安全的学生个人物品。一般而言,教师有权暂扣妨碍学生学习、影响学校良好学习氛围,或对在校人员人身安全、校舍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或借以完成违法违规行为的物品。在暂扣物品后,学校应考虑学生及在校人员的健康和安全、被暂扣物品的价值、以及被认为有权拥有物品的人(一般为失范学生的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如果老师或学校决定暂扣该物品,他们须尽到一般人的合理注意义务保管该物品,并在合适的时间交还学生家长或其他有关部门。如果物品不能被及时交还学生家长或其他有关部门,而需被保存更长时间,则必须保存在安全的储藏室或仓库中。
1.7留校教导权
教师应有权视失范学生失范行为的具体情况,要求犯错误学生放学后留校,反省自身错误。留校是指在午休时、放学后或周末,要求学生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方反省自身错误的一种常用的惩戒方式。留校的时间,一般取决于失范学生失范行为的严重程度和行为性质。如果学生在休息时间或午餐时间被教师要求留校,则必须为学生留足上厕所和吃饭的时间,并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的空间。教师可以要求学生在留校时间内不得从事任何与反省无关的事项,包括自习、阅读、听音乐或与其他人交谈等,教师也可以在留校期间对学生进行纪律教育。
1.8剥夺权
对于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现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教师应有权视学生失范行为的具体情况向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或学校领导申请暂停或者限制失范学生参加课程表以外的游览、社会实践以及其他集体外出活动的权利。剥夺失范学生某种特权一般是在学校正常教学活动之外的,与教育没有直接联系的权利,如春游、秋游、野营、参与兴趣活动小组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学生参加体育课、美术课,参加考试、竞赛的权利不属于可以被剥夺的权利。教师剥夺权的行使一般应征得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或学校主管领导的同意。
1.9转介权
教师应有权视学生失范行为的频率、性质等具体情况,将其转介给专门的心理辅导员、法治辅导员、德育工作负责人、法治副校长等进行训导、训诫、心理辅导、矫治、惩处。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失范、屡教不改的,或者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或者有欺凌同学、辱骂或殴打教师等恶劣情节的,教师应当提请学校领导集体作出教育惩戒。
1.10训导权(德育工作负责人享有)
德育工作负责人有权对教师转介的,失范行为情节较重或者经现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失范学生进行训导,并通知学生家长进行配合教育。德育工作负责人对学生作出的训导应以教育为主,且训导不宜视为正式的处分。德育工作负责人可以为学生建立“合范行为进度评价表”,帮助学生理解并巩固合范、积极行为,可以为学生设置指导计划,在个人、人际、学业等方面给予失范学生帮助和指导。
1.11训诫权(法治辅导员、法治副校长等专业教师享有)
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技能的法治辅导员、法治副校长应有权根据校内普通教师或学校其他教职员工的申请,学校领导集体决定,对失范学生进行训诫,要求其对失范行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责令其定期报告思想状况和活动情况,责令其在一定时间内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施行特定的行为、与特定的人交往或出人特定的场所等。
1.12责令陪读权(德育工作负责人享有)
学生违规违纪情节较重或者经现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可根据教师的书面申请或要求,责令失范学生的家长根据教师的要求、规划和个性化教育方案配合教育,也可以要求家长到校陪读。
1.13矫治权(心理辅导员、德育工作负责人等专业教师享有)
具有心理学专业知识、技能的辅导员、德育工作负责人、专门副校长应有权根据校内普通教师或学校其他教职员工的转介,在专门的教育场所,对失范学生进行心理评估、咨询、辅导、矫治或进行其他治疗。
1.14管理权(学校其他教职员工)
学校安保人员有权对学生携带管制刀具等危及校园安全的行为进行惩戒,宿舍管理人员有权对学生或其他人员在学校宿舍内违反校园宿舍管理规范的行为进行惩戒,校园警务室民警或者担任法治副校长、辅导员的民警有权对违法违规学生、人员实施训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