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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学者研习法教义学的一个最为深刻的感受,正在于德国“学术与司法实务良好互动”,法学与司法之间的深入对话”,学术界与实务界的紧密联系”,司法审判与学术研究的互动与良性循环”,沟通理论界与实务界的桥梁……构筑统一的法律共同体的钥匙”。在德国,“由于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之间的良性互动,法学教科书和法典评注为了反映最新的司法实践成果而常常再版,更新很快。学者也将自己的学术成果被法典评注所引用,进而影响司法视为最高学术成就。”〔比如“德国刑法判例和刑法学说之间经常是会互相影响的”,“判例研究与法学发展存在着休戚与共、相辅相成的关系”。因此可以说,“法教义学的发展乃是在法官的推动下进行的。”这是因为,“一般法教义学,尤其是民法、刑法教义学的服务对象是法官。它从法官的角度看待法律问题,因而是以法庭为背景的学问。”
尊重和研读司法案例及其裁判规则,不仅是法教义学的必要内容,而且是其独特的学术品格。这就是诺依曼所谓的“法教义学的任务,在于为司法裁判准备和提供规则。”也正是法学的这一基本任务,决定了“法教义学的‘最终目标’(ultimateobjective)仍是‘确立用以决定案件的规则’。”对此,魏德士的论述更加一阵见血:“法教义学为什么会产生呢? 原因在于法学是关于现行法的学问,而现行法是不可能面面俱到的,法官又不能以无明文规定而拒绝裁决,因为法学(也就是法教义学)的任务就是解释制定法,填补其中可能的漏洞,为法官判案提 供可供选择的论据。”
德国法教义学的这一司法取向,不仅主导着法学研究,而且深入到法学教育和司法实践当 中。表现在法学教育方面,法教义学是一套案例研习方法,为法官审判提供必要的参考;而就司法实践而言,法教义学则是一种判决说理方式,体现在法官的司法实践当中。很显然, 之所以存在这样一种法官和学者良性互动的理论基础,就在于法教义学的落脚点是一种判决说理方式,法教义学的立法解释和体系建构,都在围绕着最终的司法裁判———“教义学的输出端”。离开了司法裁判这个实定法基础,法教义学就会失去其源头活水。
因此,并非所有案例分析都是法教义学,也并非所有法条解释都是法教义学。一方面,不以体系化解释实定法秩序为目的的案例分析,并不是法教义学。案例分析可以服务于多种目 的。很多以中国案例印证德国教义的案例分析,就不是法教义学。还有些研究虽然以“法教义学”为名,实际上是对德国法教义学的梳理,不是对本国法律教义的研究。这类研究当然也可以是好的研究,只是并非方法论意义上的法教义学作品。因为这些研究虽然有助于理解德国法及其普遍原理,但是对于体系化解释中国的实定法秩序并无直接的意义。实定法秩序, 首先意味着主权和国别。不受主权和国别限制的是自然法,不是实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