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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教义学:法教义学的独特意义
文章来源:《黑河教育》杂志官方网站 发表时间: 2021/8/24 阅读数:417

中国学者研习法教义学的一个最为深刻的感受正在于德国“学术与司法实务良好互动”,法学与司法之间的深入对话”,学术界与实务界的紧密联系”,司法审判与学术研究的互动与良性循环”,沟通理论界与实务界的桥梁……构筑统一的法律共同体的钥匙”。在德国“由于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之间的良性互动法学教科书和法典评注为了反映最新的司法实践成果而常常再版更新很快学者也将自己的学术成果被法典评注所引用进而影响司法视为最高学术成就比如“德国刑法判例和刑法学说之间经常是会互相影响的”,“判例研究与法学发展存在着休戚与共相辅相成的关系”。因此可以说“法教义学的发展乃是在法官的推动下进行的”这是因为“一般法教义学尤其是民法刑法教义学的服务对象是法官它从法官的角度看待法律问题因而是以法庭为背景的学问

尊重和研读司法案例及其裁判规则不仅是法教义学的必要内容而且是其独特的学术品格这就是诺依曼所谓的“法教义学的任务在于为司法裁判准备和提供规则”也正是法学的这一基本任务决定了“法教义学的‘最终目标’at仍是‘确立用以决定案件的规则’。”对此魏德士的论述更加一阵见血“法教义学为什么会产生呢 原因在于法学是关于现行法的学问而现行法是不可能面面俱到的法官又不能以无明文规定而拒绝裁决因为法学也就是法教义学的任务就是解释制定法填补其中可能的漏洞为法官判案提 供可供选择的论据

德国法教义学的这一司法取向不仅主导着法学研究而且深入到法学教育和司法实践当  中表现在法学教育方面法教义学是一套案例研习方法为法官审判提供必要的参考而就司法实践而言法教义学则是一种判决说理方式体现在法官的司法实践当中很显然 之所以存在这样一种法官和学者良性互动的理论基础就在于法教义学的落脚点是一种判决说理方式法教义学的立法解释和体系建构都在围绕着最终的司法裁判———“教义学的输出端”离开了司法裁判这个实定法基础法教义学就会失去其源头活水

因此并非所有案例分析都是法教义学也并非所有法条解释都是法教义学一方面不以体系化解释实定法秩序为目的的案例分析并不是法教义学案例分析可以服务于多种目很多以中国案例印证德国教义的案例分析就不是法教义学还有些研究虽然以“法教义学”为名实际上是对德国法教义学的梳理不是对本国法律教义的研究这类研究当然也可以是好的研究,只是并非方法论意义上的法教义学作品。因为这些研究虽然有助于理解德国法及其普遍原理,但是对于体系化解释中国的实定法秩序并无直接的意义。实定法秩序, 首先意味着主权和国别。不受主权和国别限制的是自然法,不是实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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