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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以来西方法律(学)传统:逻辑范式的主导、修辞范式的衰落
文章来源:《黑河教育》杂志官方网站 发表时间: 2021/10/11 阅读数:339

从修辞学的起源来看,修辞学原本就是运用于诉讼领域的,但现在人们不会把法律修辞学仅局限于诉讼领域。其实,修辞学在整个法律适用领域都有重要价值。因此,有人主张应该恢复修辞学的本来面目———法律用途。之所以要专门强调修辞学的法律属性,是基于法律修辞学是法律学科的一门技艺,应作为法律知识加以传授。人们已经证明,希腊和罗马的法学家以及中世纪的经院法不从先定的规则出发使用具有约束性的演绎方法,而是通过辩论的形式施展一切修辞和亚里士多德式辩论术的本领,在对立的观点之间找到一种尽可能广泛的一致,从而达到可能的真理。可见,修辞()自古以来就一直都在支配着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发展和变化。而且,修辞学的确也曾在法律中留下了大量的实际影响。如佩雷尔曼谈到:“正如大量的民事与刑事诉讼规则,若干法律一般原则被直接烙上了其修辞学起源的印记。应该感谢修辞学……在法律中的引进,这使得高度形式化的古罗马法被改造成更为理想的服务于正义的工具。”法律与修辞学的这种关联直至近代早期都有一定的表现。

但遗憾的是,在后来西方法律发展过程中,尤其自近代以来随着理性主义、科学主义观念的兴起,法律与修辞学的这种联系被逐渐遗忘了。“事实上,修辞学在整个19世纪都处于消亡的境况。”法律与修辞学联系更是无从谈起。这样一来,法律与修辞学原本具有的密切联系,长期以来隐而不彰,往往不为人所知。只是随着20世纪修辞学研究的复兴,这一传统才被越来越多的法学家意识到,并予以发掘研究。

1、逻辑范式主导的西方法律()传统

自古希腊以来,西方人便认为,发现真理的基本工具是逻辑。西方文化不同于其他文化的特点是追求确定性。长期以来,西方逻辑理论便以追求确定性为特征,尽可能避免偶然、恣意等不确定性。由此,西方学界往往将逻辑形式奉为最高理性形式。逻辑是关于推理的科学,并且是关于必然推理的科学,特别是这种推理的必然性不是由内容,而是由形式决定的。在近一百多年里,逻辑学科有了长足发展:从传统逻辑发展到现代形式逻辑,即数理逻辑。后者最大特点在于它是以人工的形式语言作为工具,使用数学方法精确地表述逻辑公式,从而建立起严密的推理系统。在西方,着眼于形式研究的逻辑学对现代法律传统的形成具有支配性影响。

近代以来,逻辑范式对西方法律传统一直占据支配地位。以致至今,一谈起法律,逻辑性、严谨性是法律思维活动的首要品格。这种观点可追溯到17世纪英国的培根,他认为,“法律必须被看作是客观、科学和理性的方法论。”当然,这种看法也体现出典型的西方法律文化特色。在这种思维文化中,西方法律也被烙上明显的逻辑印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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