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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世纪初,霍姆斯即洞察到法律中逻辑的局限性。一如霍姆斯,卡多佐和杜威等人也试图超越形式逻辑,但他们均未真正解决此问题。霍姆斯等人虽然看到了逻辑的局限性,但在他们的理论中并未完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所谓自明、明显、理性与逻辑一致的说服力,其本身并非自足。人们必须使用论据的力量来说服论据所针对的那些人。这一结论在霍姆斯那里并没有以清晰的方式表达,但这却内在于他的思考方式中。这预示着从形式领域到论辩领域的巨大跨越。”故在纽约大学的马内利(Maneli)看来,新论辩理论的根基已由霍姆斯所明确,而杜威则为这种分析提供了新视角。霍姆斯等人未能解决的难题,后来在佩雷尔曼及其论辩理论中找到答案。如上文所论,耶林、霍姆斯等人的法学理论虽然对逻辑范式提出了批判,但他们所理解的“逻辑”无非还是形式逻辑。而佩雷尔曼的学术研究一开始也是关注逻辑问题,但因为引入了一种新的修辞学范式,而在研究方法上便超越了传统上对逻辑的狭义理解。相比而言,19世纪末、20世纪初如耶林、霍姆斯对传统法学中逻辑的批判,其实并没有实现研究范式上的突破。这种突破只有到了20世纪中期以来,站在修辞学立场的佩雷尔曼、图尔敏、菲韦格等那里才得以实现。个中原因即在于:这一时期不同国家的学者提出了一种新的法学研究范式——修辞。由此也可看出范式研究运用于法学领域有其不可替代的功能。
20世纪50年代末以后,人们认识到在形式逻辑和法律推理之间存在一个根本的不可调和的冲突,这激发了人们的一系列努力,试图将法律推理的一个替代性描述植根于修辞与论辩的传统中。在当今西方,人们可发现以下趋势:“从演绎性证明转向商谈型证成(discursivejustification);从‘闭合’转向一种更为‘开放’的推理模式;从绝对的权威转向在各种可能被接受的替代模式之间的对话选择。”与僵硬的逻辑相比,灵动的修辞更便于用来处理法律中无处不在的价值判断问题。
修辞学理论与方法的引入不仅超越了霍姆斯以及后来的法律现实主义,而且超越了传统的形式主义法学。在佩雷尔曼看来,“正是我们称之为‘形式主义法学’‘概念法学’或‘机械法学’的支持者们喜欢使逻辑成为法律的核心,并因此而等同于逻辑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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