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高等教育

您的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逻辑与修辞:中国法学语境下的思考
文章来源:《黑河教育》杂志官方网站 发表时间: 2021/12/6 阅读数:299

在中国语境下逻辑修辞与法律的关系问题需要认真对待国内近年来也兴起法律修辞学研究这里所研究的逻辑修辞与法律之主旨在中国特定的制度文化学术语境下恐怕跟西方会有所不同甚至有很大不同

学界有一种流传甚广的看法认为中国传统法律中是不大讲逻辑的如唐德刚在谈了西方法律如何讲逻辑之后认为:

可是我们传统中国人(古印度人也是一样)最瞧不起所谓写蓝格子的’‘绍兴师爷狗头讼师’。我们的仲尼之徒一向是注重为政以德毫无法理常识的青天大老爷动不动就来他个五经断狱’,断得好的则天理国法人情良心俱在其中;断得不好的则来他个和尚打伞’,无法()无天满口革命大道理事实上则连最起码的逻辑也没有了

不大讲逻辑这种民族思维方式在司法裁判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就整体而言古代判词一般重在说情而不重说理判决的内在逻辑过程较少完整地清楚地表现出来由此自古以来在中国形成一种不同于西方的实质性思维当代中国法官仍然普遍存在着这种实质性思维但这种思维具有明显的缺陷尤其是跟中国社会不断迈向法治的现实需求不符其实这种缺陷归根到底还是逻辑思维的欠缺基于这种观点人们往往会进一步提出:对于当代中国而言我们更需要一种法的形式理性其实类似的看法在民国时期即已经出现如王伯琦认为:“我们现阶段的执法者不论其为司法官或行政官不患其不能自由唯恐其不知科学不患其拘泥逻辑唯恐其没有概念我国传统司法官逻辑思维的欠缺跟我国传统哲学思维特征有很大关系逻辑学在我国往往体现在古代名家思想中然而这一思想一直却未获发展反而备受排挤成为学术末流拒斥名家思想的后果就是中国传统哲学中逻辑理性成为胡适所说的衰落的科学”,逻辑方法始终没有在中国传统哲学中发展起来结果中国科学始终没有迈出理性的逻辑论证那关键的一步始终没有走出经验的范围因此“中国哲学的推理思维方式中有相当多的部分是藉着体证而非论证’,‘论证重在分析思辨以及藉由推理形式规则保证推论的正确性体证重在身体力行的实践是在活动变化中感应着同一主体中的彼端哲学思维重体证而轻论证”,擅长于情感直觉体验而在认知理智推理方面较为欠缺

参考文献:

[1]中国经济法的文化解释——一个现代法命题与传统文化间的沟通[J]. 单飞跃.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7(02)

[2]“问题导向式立法”:一个经济法立法趋势[J]. 尹亚军.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7(01)

[3]中国经济法理论的新发展[J]. 张守文.  政治与法律. 2016(12)

[4]多重逻辑下的城市专车治理困境研究[J]. 周向红,刘宸.  公共管理学报. 2016(04)

[5]论领域法学:一种立足新兴交叉领域的法学研究范式[J]. 刘剑文.  政法论丛. 2016(05)

[6]论产业发展的软法之治[J]. 黄茂钦.  法商研究. 2016(05)

360 百度